我是1986年12月份进入单位工作,到02年一直没有签合同,后来实施劳动法单位才给签了劳务派遣合同,现在单位已经把合同退给我,当时签的合同是固定期限合同三年,05年8月至08年8月,并于02年开始给买养老保险,至今年9月份,因为单位的不合理规定,现在已经辞职,单位已经解除合同,说什么补偿也没有,在职期间单位从没让休过年假,今年的过节加班费也不给,别人现在已经都报了,说我已经不干了就没有了,这样合法吗?请问我可以据这些理由申请补偿金和要求补缴以前的养老保险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