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A一和A二同属于河北省的一个自然村,但属于不同的行政村。甲为A一村村民,1986年,A二村出售一块土地,甲请求A二村村民乙来帮忙,因乙已经拥有宅基地,不便再次购买。乙于是以A二村村民丙的名义购买了这个地块。然后甲从乙手里买到了这块土地,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甲在此地盖房后正常经营了20多年,期间村民都认为此房屋归甲所有,乙和丙对此并没有任何异议。2006年,甲把此房屋租赁给丁用来经营,租赁期到2010年7月底为止。2010年7月底,甲和丁把租金问题结清后,要求丁及时搬走。但此时,丁拒绝搬走,对甲说,乙不让他搬走,乙说地皮归乙所有,丁要搬走需要再给乙地皮钱。 请问: 1这块土地属于A二村。此时乙,丙已拥有了另外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甲是A一村村民,A村村民基本都没有为自己的房产办理产权证,请问此时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谁呢,甲,乙,丙,还是A二村集体所有呢? 2 当初丁是从甲手里租赁的房屋,请问乙或丙有没有权利向丁收取地皮钱呢? 3 请问甲有没有权利要求丁搬走,丁能不能以乙不允许其搬走,而拒绝离开。 谢谢

经济相关
2010-10-21 22:30:1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