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丈夫心脏不好,在县医院住了36天后,经过20天的保养感觉身体比原来好了很多,但心脏有时仍有不好的症状,咨询了医生,说到市医院做个造影,到了市级医院,我丈夫说,看看能不能不做支架手术。医生说,做了造影,就要做支架,不做支架,没有必要做造影,因为我不同意做支架,就不想做造影了,可丈夫非想做个造影,看看到底自己的心脏到底到了什么程度,我认为做个造影可以,但绝不能再做支架手术,可在没有我的同意和鉴字的情况下,竟然做完了支架手术。请问,医院是不是应有责任?是不是做这样的手术也可以没有配偶的鉴字,就可以做手术?但说明的是,做支架没有配偶鉴字,有他的其他亲属如他的弟弟或妹妹代鉴,也可以做支架手术?这是不是违反了医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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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同意做了,医院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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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人在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可以只征求其家属或近亲属的同意;
你虽然没有签字,但是患者的弟弟,妹妹签字也是同样可以的;
此种情况下,医院方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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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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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