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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中旬,我朋友与人发生争执,由于情绪失控动手打了对方几拳,造成对方嘴角出血,经验伤为轻微伤害。公安机安让我们双方调解,对方索要2万元,我无法接受,调解失败。公安机关根据《治安处罚条例》,作出了对我三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事后,对方多次到我朋友单位,通过写控告信,和找领导谈话等手段,对我朋友进行控告,索要赔偿,并且大量歪曲事实,现在整个单位的同事都知道这件事,对我朋友造成了很大影响。 我朋友的工作单位是司法部门,可他不是工务员,发生这件事的时间,也是在休假,并且没有穿着警服,也没有公开表示警察的身份。可对方现在捏造我朋友打人时,口中高喊:“我是警察”,并且出示警官证等情节。这些具体情节在双方当时派出所做的笔录中都没有提及。 我认为我因为我的违法行为以经受到了拘留三天的处罚,关于医药费等费用问题,对方也应该去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而不应该再到我单位闹事。而且,对主在向我单位陈诉此事的过程中,大量歪曲虚构事实,对我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和影响,对方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或者诽谤,我应该怎么办?谢谢大家

人格尊严
2010-10-19 21:11: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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