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从1992年1月工作至2003年3月,后经领导劝说与企业签订了离岗休息协议,协议终止条件为企业改制,至2006年8月企业改制,因企业拒绝提供改制的政府批文所以双方未就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但企业一直按照离岗协议缴纳社保,但未发放生活费,也没有任何书面通知。2008年8月,我无意中才发现企业已于2007年7月停止为我缴纳社保,经过几次劳动仲裁和诉讼,2010年9月企业才向我出具政府批准文件,法院和仲裁委也一直按照改制方案来作为判案依据,这合乎法律规定吗?法院称我的情况不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我和企业还存在劳动关系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