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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与肇事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交警的主持下),但是没有履行,我们向法院起诉,是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还是重新计算标准。因为在交警的调解协议中没有精神抚慰金而且标准是按照2008年(12633元)而不是2009年(13904元),所以两项悬殊2万左右,现在的调解协议还有无约束力?调解书中有这样一段话: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是重新计算还是按照调解结果来履行?

交通事故
2010-10-24 10: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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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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