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在北京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验收完成。甲方按合同取得了独家生产权,但拒付价金。
合同规定的价金支付方式是:
(!)甲方向乙方按销售金额1.0%支付提成;期限:2006-2020。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结算一次。
(2)从2007年开始甲方向乙方保底支付提成10万元
2008-2009年甲方向乙方保底支付提成15万元
2010年及以后甲方向乙方保底支付提成20万元。
乙方认为保底费应该按条款各期额度每年付清,甲方认为只付3次共45万元。
双方协商无果,乙方准备起诉甲方,请问按本合同条款的写法谁能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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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支付方式(1)(2)初看上去有点自相矛盾,但条款(2)应该约束条款(1),也就是说20万是必须支付(不管甲方的营利状况如何)的,也即保底支付,而1%含有乙方机会(利益),也就是乙方的资本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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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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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主要纠结在20万元是2010年每年支付,还是2010年及其以后总共20万元,但依照合同的本义应该是每年支付保底20万元。
由于只给出这部分条款,对于合同有争议的条款,还需要参看其他因素来认定,建议携带材料当面详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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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要建议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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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初步判断对方的理解不符合合同签订目的,当然还需要针对整个合同来分析,建议携带合同与我联系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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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