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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7日,我和朋友到某超市购物,用于朋友一时贪心,将价值28.8元的口香糖放入衣服口袋内,在出超市时,被超市人员发现,后带入保安部工作间,开始的时候,超市工作员说要以一罚三十,至少要罚款九百元,后又说最少最少都要罚八百元,要么就送交派出所,还说在派出所至少都要罚二千,还要被拘留五至十天,后来还是被以一罚十,被超市罚了三百,请问:超市这样处罚我们,是否附合相关法律?像我们这种情况,如果真的送交派出所,真的要被处以五至十天的拘留吗?

刑事案件
2010-10-18 19:24: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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