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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位为扩建厂房进行招标,我以B单位的名义和C单位联合竞标,现已竞标成功。合同是我以B单位的名义与A单位签,A单位与C单位签,我本人与C单位签。但是我以B单位的名义与A单位签订的合同中,金额明显是亏本的,之所以签订亏本合同,是因为C单位答应我会给我20万以做补偿。补偿款在我与C单位的合同中有约定。现在由于各种原因,与A、C单位所签的合同中,我使用的是假名,我想问的是(1)由于我使用的是假名,这20万元若C单位反悔,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2)我以B单位的名义与A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会发生什么法律纠纷?

行政纠纷
2010-10-18 10: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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