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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约16时到医院挂心血管内科专家号就诊,吿之医生心口疼痛约3~4小时,胸闷,行走时加剧。医生嘱心电图,心电图显示正常,心侓57次,说;正常,没什么。患者回单位。因一直疼痛,患者在19时又来到此家医院急诊科就诊,医生看了下午检查的病历和心电图报告,嘱患者拍胸片,胸片结果显示正常。医生又嘱患者输液辅酶Q,患者问没有查出病因输液有什么用。医生回答说:对心脏有好处,并嘱患者输完液后回家,明天在回心血管内科看病。患者输完液后坐了大约5分钟回家,回家约一小时后死亡。现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心肌梗塞死亡。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不属于医疗事故院方是否负主要责任,还是全部责任。

医疗纠纷
2010-10-18 21:40:1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医院有过错,尤其是患者二次到医院后医生应该考虑到心梗可能,此时应该立即留观并卧床休息、吸氧。同时应该再行心电图和心肌酶学检查。而医院没有做到,显然违反诊疗常规。延误治疗抢救时机。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留病历等证据。委托专业医疗律师和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诉讼中解决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问题。如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
  • 医院检查不细,没有考虑到心梗的可能性,存在一定的问题,可以要求医院适当赔偿。
  • 同意以上律师的意见
  • 首先将所有病历封存复印,然后咨询专家医院处理中存在哪些过错,最后以医院的过错责任要求医院赔偿。
  • 应尽快封存病历并查明对方是否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之规定: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从以上情况而知,医院明显存在过错,应尽快委托律师帮助维权并索赔,如需律师帮助请来电联系面谈 办公地址: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厅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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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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