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个姐妹在天津市河北区辰纬路附近租了一个房子,签订合约的内容如下:
今收到9月21日~12月21日房租3300元整,押金500元整,暖气费260元整,共计4060元。如遇拆迁甲方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按时搬出,房租按天数退回乙方,如乙方一年后不租此房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否则押金不退。每季度提前十天收房租。如损坏屋内设施由乙方赔偿。房租、水电、煤气费下季一块收(日期12月11号收)。
甲方:房主
乙方:我
2010年9月21号
因为一些原因现在我想退房,并于2010年10月17日试图与房主商量,我们不要押金了,并按之前所说的如果租不到一年按1200元/月支付他一个月的租金,可是他不同意,说只能退给我们一千元,我能用法律手段要回我们支付的房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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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