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件执行案件,起诉立案时是2008年2月25日,判决生效时间是2009年12月16日,判决书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10天内履行89万多元和诉讼费12000多元,并从2008年2月25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我利息,逾期履行将双倍支付利息,请我应该按什么利息计算?我申请执行立案时是按2007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7.47基准利率计算,并暂计至2010年1月31日止为14万多元的利息,执行法官已经于2010年3月13日和3月23日全部执行到法院,经过几个月时间才通知我办退款手续,我发觉利息计算日期没有计至3月13日和23日,便问了一下法官为什无执至交款日期,但执行法官说我哆嗦便拿走资料,说我利息计算高了,现在是2010年,不可能计2007年12月的利率,要从计拖了1个月还是崔了多次终于约我见办手续,这回我发利息11万多元,是按现时利息5.15计算,还只算到了2010年3月13日其他不算。请问这样算法正确吗?我能投诉吗?应去那个部门投诉,请给我指点,多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