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8月17日到美甲店上班,8月24日晚和老板签合同,期间没有工资,只有伙食补助,算是岗前培训!9月15日发了上个月后7天的工资!今天(10月15日)本该发我上个月的工资的,心里还挺高兴的,结果只给我600多,扣了我1200元(一个月的底薪),说是当时签合同的违约金,合同期满再退还,我当时很不服气,没有签工资条,也没有拿工资,说今天开始提出辞职,下个月走,再叫她把工资结清,她说不行,说没到合同期就不退还,我后来翻了下合同,上面写明了“合同期内,乙方(我)接受甲方(美甲店)培训,签约一年,以第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合同期满退还,因乙方个人原因未到服务期而解除合同,则不退还”!但是我看了劳动法说,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是行使了法定的辞职权,不构成违约,也无需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请问下,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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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一个月后单位没有审批的可以自动离职,单位不予结算工资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单位的行为严重违法,合同约定的条款无效,直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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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劳动仲裁,要回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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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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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该违约金条款无效,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返还被扣工资,并以此为由提出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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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