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吊车是四个股东合股购置。有一天吊车被一个单位雇用,在操作过程中司机(股东之一)因操作不慎,加之当时因下过大雨路面状况不太好路窄且滑,不幸出现伤亡事故(死者为吊车股东之一)。当时其他三位股东为了及时安葬死者,死者家属要求其他股东签订了一份死亡赔偿协议书才同意安葬死者,赔偿金为三十万(已支付死者家属十万元)。现在剩余三位股东没有经济能力赔付剩余赔偿金。现在死者家属拿着死亡赔偿协议书要求起诉三位股东。死者家属不起诉雇用单位,而要起诉其它三位股东,请问三位股东是赔付责任的主体吗?当时私下签订的死亡赔偿协议书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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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在受雇操作机器发生伤亡事故,直接责任方应该雇主。其他股东并不是责任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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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原则上是有效的,详情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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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协议书是死者家属和谁签署的?要是就是和三位股东签署的,那么有权向这三位股东要求赔偿,要是和单位签署的,那就是主体不适格了。股东赔偿完,可以向单位追偿,还有就是你们单位的性质是什么?
另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样的协议原则上是有效的,但是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可以带着协议等相关证据,来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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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你用“四个股东”的概念不太准确,如果仅仅是合伙购置车辆而不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则三个股东在偿还后可以向司机领导追偿,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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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协议如果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是有效的。其实,这个案件中,死者家属应该起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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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看您公司的性质?
其次,对死者家属来说确定正确的被告很重要。
详细建议电话咨询王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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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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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有效,雇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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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