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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06年,我们与德阳市***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看现房后),以每平方米900元至1158元价格购买其开发F层房屋。在签购房合同过程中,其销售人员以设计合理、适合居住向我们做介绍,签订合同时又利用我们对工商行政机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的信任,却以经篆改的所谓的“四川省德阳工商行政管理局中江分局监制的格式文本”蒙骗我们,其细微的差异在合同第三条上删除房屋用途一项,在第十八条上本应手写房屋用途并下画线以示强调却改为打印成用途贮藏的格式合同;而且在办理按揭贷款公证时亦明确是为“住房”的按揭贷款,造成所卖房屋为住房的假象。我们取得房屋后,未领到住房产权证,经与万世达交涉,才知所购房仅作储藏用,不能办理住房产权证.

合同纠纷
2010-10-15 22: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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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