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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是在农村的,5口人。我们村在一个集中的地方盖了小楼房,要我们把现在住的农村瓦房都拆掉收回,统一住到新房子里面,拆掉的房子按照他们的要求只能赔偿3万左右。住进的新房子却要花11万买。我们觉得严重亏大了。我们那是苏北穷的。我们家三个大学生,只有我一个刚毕业,没钱。村上说农村的房子不值钱,所以赔偿的很低。 但是我觉的我们农民的房子不能按照市场价值来评定,应该按照农民的需求,毕竟那房子能够满足我们居住的需求,3万块钱简直是在打发我们。 而且新盖的楼房小的可怜。而我们那边的市区一百平米的原建房屋拆迁赔偿却能够达到好几十万,买了新楼还能剩几万。我们村有的人家干脆房子被拆后住进了猪圈。我们农民怎么办??帮我们想想办法吧。万分感谢!!!

行政纠纷
2012-01-28 10:12: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国土部官员: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昨日,国土部全文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部耕保司有关负责人称,征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的问题是第一次提出。
      拆迁补偿要保障够买房
      《通知》明确,住房的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的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被拆迁农户自己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获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要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征地补偿要同地同价
      《通知》要求,推进征地的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全面实行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农民有异议可提出听证
      《通知》要求,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的公开,采取广播等方式,告知征收土地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如果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目前,我国在江苏、辽宁、广东、贵州等省已开始推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国土部鼓励各地探索这一方式。
      在土地的征收报批之前,就要将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用地获得批准后,足额将补偿款交给被征地农户。



    宿迁市市长热线0527—12345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25—51868829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江苏省农村房屋拆迁与赔偿标准(新)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江苏省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章 拆迁管理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
    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可选择自建房安置,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及无地组拆迁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具体由各镇(区)界定。
    第八条 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房屋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辅助补贴。(详见房屋拆迁辅助补贴补偿标准表)
    5.房屋区位补偿。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6.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中评估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启动日期为准。
    第十条 进行突击种植、养殖、装修、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和定销公寓房的差价补偿。定销公寓房差价计算式为:[(定销公寓房市场单价—定销公寓房安置基价)×安置基准面积]。
    第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安置基准面积,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
    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与安置定销公寓房总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的基价为拆迁时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级单价+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安置面积在基准面积内按安置基价结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110%结算,超过安置基准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市场价结算。全部超购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基准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第十一条规定给予拆迁定销公寓房差价的补偿。
    第十三条 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进行补偿后,根据《江苏省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用于安置的拆迁定销公寓房的市场价、层次调节系数、自行车库单价、汽车库单价、防盗门价、层高2.2米以上阁楼面积单价以及各套型无洁具、内门的补贴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认定。
    第十五条 户口在拆迁区域,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老龄人,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无能力购房的,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政府给予妥善安置或由拆迁人提供不大于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后由拆迁人收回。
    第四章 配套规定
    第十六条 被拆迁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计户,被拆迁人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住宅面积。
    第十七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中涉及未在本市内审批过宅基地的户籍在册农业人员,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基准面积,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八条 一户中原拆迁房屋面积按户籍在册农业人员计算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安置,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中符合《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三)、(四)规定条件的农村分户,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对新分出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作为安置面积基准,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在房屋拆迁时一并安置。
    第二十条 拆迁中涉及的其他安置对象的界定:
    1.全家户籍已转为非农的,原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比照本办法补偿安置。
    2.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经鉴定属D级危房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的,由所在镇(区)组织会审批准后,进行预拆迁。
    3.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在本市内未审批过宅基地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基准安置,不享受房屋区位补偿。在户籍所在组拆迁中,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随拆迁项目办理。
    4.拆迁中涉及应当有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时放弃或已处分的无房户不再安置;离婚人员分得房屋的,离婚双方均按实际的合法房屋面积作为安置基准;离婚一方已拆迁安置,另一方符合无房户条件,按无房户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户籍在册农业人员指《宿迁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界定范围。
    第二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的失地农村居民,有关社会保障事宜,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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