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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公司土地证名称:**有限公司(张三),房产证名称:张三,李四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李四和银行人员持公司土地证、房产证分别到土管局、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他项权利证书,以公司名称同银行签订了200万元抵押贷款合同,合同中标明土地抵押198万元,公司盖了章,法人代表签名,房产抵押2万元,李四代张三签了名,无授权委托(张三当时出国,房管局也是李四代签)。贷款到期后张三以不是本人签名为由拒不还款。请问:1、银行起诉能胜诉吗?2、土地所有权是公司的还是张三的(土地证后缀有张三名字)?3、如果土地是公司的,法院能否只将土地使用权判给银行? 谢谢!回答!

证券投资
2010-10-16 13:44:4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土地作为张三的出资已经转让给公司, 土地上的抵押权是成立的,房产抵押理应无效,法院判肯定只能将土地的使用权判归银行,因为抵押的也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 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名称为土地所有权人,若是公司土地,银行可以直接起诉,可能胜诉。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可致电或面谈。
  • 如果李四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银行能够胜诉,否则土地部分银行能够胜诉,房产部分可能不行。李四不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如果上述贷款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均应当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电话联系或面谈。
  • 如此复杂的案件,仅凭这几句话难以作出判断。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详情请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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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