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去年租给了一个沈阳人,合同上是2010年12月20日到期,季付房租,今年9月15日的时候应该付房租但怎么也找不到人,10月3日一个自称是该人委托还房子的人找到我称要交还房子不租了,该房客当时给了我一个月的租金作为押金,按照合同规定应该提前30天通知我,并且支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但对方称除了这部分押金其他的就不会给了,我想起诉他,可是他的身份证上写的是沈阳,我是不是还要去沈阳起诉呢?还是我可以在北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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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描述,在北京起诉即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 你们之间的合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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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即房屋所在地起诉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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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起诉,房屋所在地起诉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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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收集证据在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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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北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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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