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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系国有企业领导人,在经营期间,为解决生产原料无法入账的问题,(木材加工厂,所用原料均是自然人提供)办了一个个体工商户的执照,进行经营,在经营中,都按照国有的进行登记建账,收入也回归到原建立的国企,在此期间也未谋取个人私利。在该加工厂停业后,生产设备出租,收益也是该国有企业。(因出租设备有经济纠纷,有法院的判决书,责令租方返还设备,付足租金)一审法院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请各位律师分析,上诉有无必要?有无无罪的可能?十分感谢!

刑事案件
2010-10-14 08:55:5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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