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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5年8月到广州**区的一家公司工作已5年,基本工资1400元,补贴500元,奖金400元,公司购买了社保,但每月工资和奖金都是以现金发放,工资单也是只有金额的白条。我所签的劳动合同是由2010年4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合同上只注明工作岗位是文员,其它部分都用斜线划了。广州的公司是分公司,总公司在花都。现在由于公司整合,要求我到花都上班,并补贴交通费200元,上班推迟半小时,下班提早半小时。但我不想去花都上班,公司要求我自动离职,这样的情况我能得到补偿吗,如果有补偿是怎样计算。 另外我在2008年11月工作时受伤,2009年7月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2009年7月27日社保基金中心发放伤残补偿金20090元到广州公司,但公司到现在还没交到我手。如果我现在离职能否要求公司将伤残补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发放给我。如果可以那公司应该大约补偿多少钱给我,怎样计算呢。

合同纠纷
2010-10-13 23: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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