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和新疆某某集团公司于2010.3月解除劳动合同,但该集团扣发我2009年四季度提成工资叁仟多元,原因是:2008年10月我在昆明分公司给一个新疆籍员工转移医保关系(从昆明转乌鲁木齐)时未向昆明医保报停,到2010年6月产生欠费4200左右,单位负担3500元,此员工负担700元(已扣回)。
应由单位负担的3500元集团公司决定由我负担。本人不服:原因有三:1。本人由集团派去昆明分公司工作是会计,医保应是人事部的事,办理医保不是本人本职工作,鉴于昆明公司人少,本人代办此事,没人给我交接和安排造成失误。
2。昆明医保局于2010年6月向昆明公司催缴此款,昆明公司员工明知道此医保在乌鲁木齐已交纳,再向昆明医保处交纳是重交,但仍去昆明医保交纳此款,最终造成了损失。此时,我已离开昆明公司和集团,这种人为造成的损失不是我能控制,损失不应我承担。
3。我于2009年10月接集团调令已调离昆明公司,工作也全部交接完毕,而补缴的新疆籍员工医保是从2008.10月到2010年。6月,不在我工作期间我不应承担。
要求集团公司补发我2009年4季度提成工资!请问我这个请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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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合理,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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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要回自己的工资,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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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依照约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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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