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1993年,用了1300多元跟一五保户(94年已故,身下三个女儿均已外嫁到同村的另外三个生产队)换40平方米的自留地,做为我家地堂使用。由于当时跟我家执行这对换的是五保户的二女婿,他跟我家有亲戚关系,所以当时就没有要求他写收据。基于我家没有收据这一点,现在这一五保护的三个女儿已上告法院说我家占用了他们自留地的经营权,要求我们归还经营权。另在执行对换时我母亲,原告方的二婿及当时我家生产队队长在场。目前我家唯一现场证人是生产队队长,但他又是我的舅舅,这又被原告说是亲戚关系,证人与我家有利益关系,不可信。请问律师目前有那些法律观点有利我们维护自身的权益?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