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7年到公司上班的,2006年后公司管理混乱,没与我们签劳动合同。今年9月20日,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我:因公司大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被工商局撤消变更登记,已得到消息公司与工商局的行政官司肯定输了,大股东要换人,公司面临清盘,公司决定停产,关门,解散员工。叫我不用上班了。10月8日给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说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决定从2010年9月3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给于一定的经济补偿,发给相当于本人13个月工资。与我一同被炒的有21名员工,工龄有几个月到十四年的。2008年后都没签劳动合同。
根据新的劳动法,我们能得到什么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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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提出双倍工资和补偿金,具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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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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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月工资补偿,可以,尽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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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用人单位未签定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赔偿,详情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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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属于经营困难,则经济补偿金13个月工资,如果不是,这赔偿经济赔偿金26个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因诉讼时效,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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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拿补偿后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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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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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