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的房子未到期,中介通知房东要收回房子,我必须要重新找租房。合同签订期为一年,付三押一。
合同中规定:甲,乙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和中介方,并偿还另一方实际经济损失即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向未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请问我该怎么理解该条款?实际损失是指什么?是指未住满合同的天数,还是要加上由此产生的新的租房中介费?或是直接赔偿违约金?
请各位大虾告诉我该怎么办?
-
损失一般包括:
1、租金差价*租赁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如果另行租房的租金如果比现在的租金高)
2、另行租房的中介费用
3、搬迁费用
4、其他费用(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等等)
如果房东只愿意赔违约金而违约金比损失低的,则可以要求调整违约金,使得违约金足以补偿您的损失。
-
约定违约金的,按照约定处理。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实际损失的,应继续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未住满合同的预付租金、新的租房中介费你都可以主张。此外,你还可以主张合同条款违反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出租人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的法律规定,你不同意解除合同。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