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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我在海口市的阳光财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司机、乘客险等险种,2009年12月,我哥驾驶我的车,在路上与第三方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只是伤到车辆,并无人员伤亡。交警当时看了现场,也没说是谁的责任,只是要求两人各修各的车,双方都同意了。我的车辆修理费是450元,由阳光保险支付。 2010年9月我要续保险了,才发现保险公司竟然把这次出险责任划到交强险里了,所以我今年的交强险不能再享受优惠。对此我非常不解,因为前几年我在其他保险公司买保险,发生的两车互刮互碰情况,都是从车损险里走,并不影响我的交强险记录。 而且我在2009年9月购买车险时,还同时购买了第三者险和车损险,为什么阳光保险不从车损险、三者险里扣除?平时我只是上下班代步,都是市内开,基本上只是小刮小蹭,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买车损险不是失去作用了吗?反正都是走交强险,如果问题不大的话,根本就用不着买车损险了。请问阳光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交通事故
2010-10-12 08: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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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