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是一名业务,他们公司要求经销商以打款形式支付货款,经销商没时间打款我老公就去经销商那拿钱帮他打款还给他打了一个收条。在这期间有另外一个分销商也要订货,可是他定的货不够公司要求的吨位,于是我老公就跟两个客户商量了一下用经销商的账户打两家的款,把货送到经销商那,然后分销商再去他那拉。本来没什么问题,前不久我老公调离了那个区县,走的时候忘了向他要那个收条了,后来他就把我老公给告了说我们欠他钱,当地法院判我们输,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也判我们输,法院说那是欠条,只能证明我老公从经销商那拿走了钱,虽然写着用于打款,但由于金额不符,证据不足,还是输了。(我们也找那个分销商帮我们作证证明我老公确实从他那那钱是用于给公司打款)我到现在也不明白,我们也没把钱揣自己兜,法院也去银行查了,那笔款确实打到公司去了。怎么还会输呢?我该怎么办?请帮帮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