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7月24日在**专卖店购买了一套浴柜及一个马桶,卖方开据的提货单上注明不允许退货,口头承诺25天后送货上门。
因为本人原因(装修方案改变)导致原订购的浴柜尺寸无法安装(并未提货),后经与科勒协商换购了另外一款浴柜,但是扣除了原浴柜价款的20%作为手续费。
9月20日本人要求提货马桶时被告知缺货,要等到10月中旬才有现货;昨天本人去店方又被告知该马桶要到12月才能有货,于是本人提出因为店方原因导致的退货要求退还该马桶的全部货款并追加20%的经济补偿,可店方仅同意全额退款不给予补偿。
因为顾客的原因导致的退货店方可以扣除20%货款,而因为店方原因导致的退货却分文未补,请教律师这合理吗?本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