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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号我以65000元另加3000元押金转了一个店铺,13个平方左右,做服装生意。上一个承租人转给我的,我与房东另签的租聘合同到2011年12月31号。现在由于生意不是很好,我想把商铺转让,由于房东有事不在,我转给乙方时把我与房东的合同上面注明现新任租户为乙方,我的作废,我们双方签字按手印,可以吗?如果中间有什么事情还与我有关吗?希望您可以指导一下,会万分感谢···(房东同意转让)若不可还有什么方法呢?(房东不在)```

合同纠纷
2010-10-12 10: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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