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8月9日晚从云南大理晚十是乘座昆明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长途客运汽车(云A R1397)至昆明,终点站为云南西部汽车客运中心。汽车于10日凌晨4点到达昆明,未按要求停在西部汽车客运中心,而是停在官渡区北京路附近的一个被取消了的停车场内。由于时间较早,我未下车,就在车上休息,这时有旅客陆续下车。6时左右,有一位乘客下车时发现自己的照像机被盗,我检查自己的行李,结果发现自己所带的一套专业相机、便携摄像机和相关配套器材(总价值近四万元,有购物发票)也被盗。我马上报警,北京路派出所接警后,作了相关笔录(有报警单)。在我的要求下,也对客车驾驶员作了询问。我认为该运输车辆在履行运输合同时,不按要求将旅客送到指定地点,并对旅客物品负责保全责任,有明显过失。因此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并赔偿我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