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事业单位工作,2008年单位分给我一套70平米的房子居住,但无一切证件。2010年开始房改房。单位所有这种福利分房都申请办理房产证,共缴纳了6万元购房款。我拿了1万,妻子从和别人共同投资的婚纱店里提出5万分红支付。付款后一个月我们协议离婚。现在房产证还正在办理中,不知何时下来。但我已把离婚协议附上,房产证将写我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前妻要求分共同财产。房子市价估计是30万,要属于她的15万。请问,这种房子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应按成本价6万来分,还是按市场价30万来分。
-
首先,在你们婚内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除非你们约定为个人财产。
其次,如过分割按现有价值分割。
-
根据你的描述,你们购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虽然是你们分别支付的,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作价分割,要按照现在的市场价分割。
-
如果协议中“房产证将写我一个人的名字”的真实意思是房屋归你所有,那么你的前妻无权在对已经生效的协议反悔。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