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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年10月7日当晚22时左右 本人驾驶出租车与对方逆行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本人车辆严重受损和本车2位乘客受伤《其中1位因惊吓,另1位头部受轻伤》。交警事故判定:对方逆行车辆负全部责任。经过2日来在医院的住院观察 ,10号早上本车2位乘客已出院并在家中修养。对方逆行车辆已为本车乘客负住院费4千元,并在出院后又负6千元整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总计一万元。并要求对方放弃对逆行车辆追要后续任何费用。 本车乘客担心受伤后留下后遗症,要求本人与乘客签定事后责任,责任大体意思就是: 从10月7号开始到11月7号《1个月》 在此期间 如果病人有任何头部不适合 都需本人负责。 本人认为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逆行车辆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然而逆行车辆就以6千元把责任全部推卸本人身上。本人非常不满。

损害赔偿
2010-10-10 18: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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