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8月每月领到工资为3850基本工资+2150绩效(高级主管级别),2010年10月10日财务说前八个月工资为多发(应按照主管级别),退回公司13000多元,是否合理?还是公司想变相克扣员工的手段?
因为前八个月,单位有一员工休假,我本身一个人肩负两个人的工作,经常晚上加班,上级领导也口头上面说每月汇给一定的补贴,所以连续8个月工资较高自己本身也没有特别注意;等到8个月工作和员工休假结束后,却说前8个月工资为多发,应退回,那我前8个月工作上面付出的加倍努力谁来负责?这个错误是应该我一个人承担还是应该财务部门也应该承担责任和经济补偿?即使应退回所谓的多发工资,税费和退还的时间要求是否有规定?
这里感谢得到合理的解答!
此致
敬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