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8日18时许市公安局一名男性警察着便服持一女性身份证到某县城的8个宾馆.旅店分别登记住宿,该8个旅店业的工作人员未详细核对,便与登记。过了两三小时由当地派出所的数名警察与持女性登记的人分别到8个宾馆,旅店说明是市公安局的来检查,发现你们未按规定登记,要求退还所交的住宿费,并告知明天接受处罚。10月9日中午由市公安局警察参加在县公安局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决定对未按规定登记的宾馆,旅店分别罚款500元,并由辖区派出所当天下午完善材料,并按会议所定,分别进行了500元的处罚,宾馆,旅店当时都缴纳了罚款。请问市公安局的警察这种做法是否适当?有无执法依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