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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我被靖宇县农村信用社开除.开除后我多次找过信用社领导领导说他处理不了是市信用社做的决定.由于开除我时没有给我书面通知书.我于2007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解释(2)提起诉讼.靖宇县法院于2010年5月作出裁定.依据此司法解释(2)第13条之规定.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由于中断.所以超诉讼时效.请问?口头找找单位领导是不是就是主张权利

其它综合
2010-10-10 09:41: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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