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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在双方协议下离婚,女儿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每月定期付300元生活费给女方。男方有探望的权力。 2008年10月女方在没有变更子女抚养条件下想要男方监护抚养,在没有跟男方协商的情况下就向法院起诉,男方拒绝,法院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女方一直想方设法拒绝男方的探望。问女儿在哪里读书也不告诉。 2010年8月女方在没有告诉男方的情况下擅自将女儿上学的姓氏名字变更了,并另上了户口。 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我的同意户籍单位就更改子女姓氏名字是否合法?

婚姻家庭
2010-10-10 11:00: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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