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九月份被池州市某公司聘用,至今尚未签劳动合同,2004年12月份向公司交了五万元的购房预交金,至今住房还没开始动工,请问如果我现在聘到其他单位这五万元能要回来吗?我应承担什么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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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万元当然可以要回来,合同自由嘛,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如何操作要看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可能涉及到违约金问题.另,劳动合同虽未签订是有事实劳动关系,购房合同系另一法律关系,二者一般不产生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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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帖子好象贴错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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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不同意购房,表明要解除合同,你可以要回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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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真的不影响,要看购房时是否有什么限制。购房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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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贴错了,谢谢各位律师的解答,购房时没签合同只是公司下发了一份规定,说原则上不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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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万元当然可以要回来,合同自由嘛,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如何操作要看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可能涉及到违约金问题.另,劳动合同虽未签订是有事实劳动关系,购房合同系另一法律关系,二者一般不产生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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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与劳动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互不影响。刘伯华律师的意见我非常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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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能享受到购房的权利,要回房款要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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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