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我在2000年与丈夫离婚,四间房各人一半,2005年丈夫去世了,子女打继承官司分房产,才知道土地证上面共有人一栏有我大女儿的名字,房权证是山东省1992年统一办得,而房权证共有人一栏却没有我大女儿的名字,我想知道我离婚时我的大女儿只有16岁,请问律师(1)分房产时孩子有没有年龄限制?(2)如果没有年龄的限制的话,我 大女儿是否能与我夫妻共同分房子?(3)如果能分房产的话,大女儿想要回他应得的那份房产,现在要是否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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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房产证没有登记,你女儿没有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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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归属是以房管局登记的为准,既然房产证上共有人没有你大女儿的名字,她要主张共有权利,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果你们夫妻有明确赠与她的意思表示,她才可以取得。土地证上的使用人不能当然享有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由于土地与房产分属于土地所和房管局管理,常会出现两证不一致的情况。土地使用权是村集体以户为单位分配给村民的一项福利待遇,而不是财产权利。土地法明确规定,一户村民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因而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享有的,登记你大女儿的名字和不登记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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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