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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未满16周岁的人,在淄博张店区*****打工,后来我觉的太累,所以就选择了辞职,辞职报告上交完毕后过了6天,给我结了工资!我一共在那里干了41.2天(算上修班请假),前10甜的工资给结清了,还有31.5甜的工资,去掉请假休班,还有24.5天的工资,共是980元,结工资时老板从电脑上给我们看了《劳动法》说是签了协议书,辞职之后要在继续干一个月,才能给满工资,不干满一个月的,只能给予70%的工资,我们当时也没签协议书!然后又扣扣这,扣扣那,到了最后只给我结了626元工资! 我想问一下我这样能不能得到赔偿?或者是把剩下的工资拿回来?

其它综合
2010-10-08 10: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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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