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姐是某餐厅的经理,与餐厅签有劳动合同,因为近来我上餐厅生意特别好,郭小姐连续数日都是工作到晚上11点多才下班的。这一天,因为郭小姐实在太困了,早晨一觉本来已经是上午9点20分了。等她匆匆直到公司,挂钟指针已经指在了9点57分。虽然离正式上班时间尚有3分钟,但这天公司通知上午9点要开会,所以她没能赶上。下班前半小时,人事部门通知她,因为她无故缺席公司会议,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与她解除了合同。事后,公司经理声称“解除与郭小姐的合同,就是为了杀一儆百”。
餐厅解除与郭小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
迟到一次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郭小姐的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郭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解除与郭小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法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您所说,郭小姐只是上班迟到,并不能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更不能因此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你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就解决。
-
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且要证明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