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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5月份在东莞虎门的一个客运车队做售票员,我在6月26号递交了辞职书,在7月4日公司在没任何证据下怀疑我贪污强行把我停职了。之后,一直没给我结工资。我入职之前,交了3000元押金,说离职后可退还,车队也不肯退回。我去劳动局告,公司已经不承认我是他们的员工了,我也苦于没证据,劳动仲裁也输了。我工作的那家车队,车队的车辆属于好几个运输公司的,我上的那一条客运专线就有两个公司,还有几台没有公司执照的黑车。我们每天都是上不同的车辆。还有车队一直都没给我们办工作证,入职签的合同也只能是公司拥有,我们员工没有。上班也不打卡,收我们押金开的条款也没有公司盖章。我现在唯一的有点用的就是;车队发工资是打入银行卡的,我领过一次工资。我查到了那发工资给我的账户是一间公司发的,那公司代表人是我们车队大股东。我之前告的是我工作过的那几台车辆所属的公司,那公司坚决不承认我是他们的员工,我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以仲裁输了。劳动局说不服在15天内可以到法院起诉。我起诉我仲裁的那间公司,还是去告给我发工资的那间公司?起诉哪一间公司胜算率大点?我能要求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10-10-06 18: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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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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