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内容明确但是已经过期,法院将被告在过期以后但是是10年前写的无期限还款承诺视为不定期还款承诺,援引合同法第206条,认为原告可随时主张,不采纳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我不知道不定期还款承诺算什么法律文书?应该适用什么法律?合同?变更合同的附件?要约?要约邀请?借条?欠条?如果说是合同的话,只是单方意思表示,没有双方协商,如果说是合同变更的话,也同样没有双方的协商,而且内容不明确的变更是推定为未变更的。如果说是要约的话内容不明确并且没有规定对方在什么期限不承诺视为默认的条款,要约邀请需要对方明示的承诺,算借条吧没有债权人的名字只是姓,也没有金额和期限,算欠条吧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所以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还款承诺的规定,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从收到的次日起算新的诉讼时效。我的认识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