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7月从原房主处购房一处,个税由买受人交纳,而且水电煤气物业费均已结清,钥匙也已经交接完毕,由于国家当时有政策,在同一年内同时买卖房屋,可将出售的房屋所交纳个税退回,而且原房主要求签订协议一份,协议规定,退税款项达到3000以下,原房主不要一分钱配合退税,3000以上包括三千,现房主要给原房主一千块钱。现在已经过去了三个月,原房主以各种理由不配合去办理退税。而且刚听说十一之后国家规定个税就不给退了。那我的个税是否还能退回呢?如果我告到法院,会是什么结果?急盼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