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深圳福田区一家酒店做服务员,尚在试用期。进酒店时经理要求交100元的服装押金。做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酒店很差劲。想辞职,经理不批,要我做到年底。否则自己走人,押金和工资都不给。十月一国庆,酒店发三天假,但是三天全部强制加班,而且不支付加班费,只是给我们每人多加两天的休假!我们试用期的员工公司也没有给办理社保。请问我再提交申请书,经理仍然不批。我可以通过那些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准备那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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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办理有2种方式: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即可,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社保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二)或者以单位方式参保。而是外地户口,只能通过单位方式购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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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交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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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费用。国家劳动法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且试用期计算在整个合同期内。此外,各地有地方性规定,一般都是细化,但是大的原则都是与国家法律相符的。你可以申请单位调整,但是这样的话,你领到的钱应该就不如现在多了,因为如果按正常工资缴纳,你肯定缴纳的多,但是你在世试用期,工资肯定不如试用期完了以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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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辞职,不需要征得单位的同意。应当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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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天提出离职,到期不批也可以离职,应发工资。注意保留提出离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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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提前一个月辞职,经理不批,你也可以走,如果不给工资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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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不予支付工资可以起诉,有需帮助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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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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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天通知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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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