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职时,公司要求缴纳600元押金,开具了收据。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了劳动协议。劳动协议上要求签署本人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了指印。
由于本人有急事需要离职,按公司规定需提前15天提出申请。我于9月23日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多次向经理提出口头申请,但是人事经理不批准。我没有时间再拖了,想到时间(10月7日)直接离职,但是未经批准自己离职的公司规定是不退押金的,上个月及这个月的工资和奖金也都不能领取。
我想拿回我自己该得的。我只有工牌,其他的都没有,能不能到劳动局去?
公司在员工就职时收取押金合法吗?要求员工签署“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议有法律效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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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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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或仲裁 公司做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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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