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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自贡市一家民营医院的司机,与该医院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9/8/16-2012/8/15)合同里写明:工资1000+绩效+其它。实际的工资是1600/月。医院应为员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否则员工需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五千元整。 近日医院以我所开的车(已开了1年多)要还给其它医院为由,强行辞退我! 我向医院提出:补赏我在工作期间医院应该为我缴纳的:社保和医疗保险以及合同违约金违约金:5000元。但是医院只同意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1600),而拒不补赏社保和医保的钱,也拒不支付合同违约金! 我想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怕医院和他们串通一气。 请法律专家指招--帮组一名无助的打工者。谢谢! 盼回信!!!

其它综合
2010-10-01 19:30: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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