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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害——政府违规为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造成第三人在当事人的宅基地上施工建房(在建)。经提起诉讼,法院已判决撤销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请问,就第三人已在该土地上建房的行为当事人是否可以向政府提出国家赔偿?因当事人尚未能对损害提出具体的赔偿金额,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责令政府恢复土地原状的要求?当事人应如何举证?

行政纠纷
2010-10-01 09:54: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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