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我是大陆居民,先生是香港居民,我们亦是在香港登记注册结婚的,现在想办理协议离婚该在那里办理?必须在香港还是可以在大陆?需要出示什么证明文件?程序是如何?
(2)女儿亦是香港出世,现己两岁有多,出世至今一直是与我生活在大陆.我得到女儿的扶养权机会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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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离婚,必须到香港办理。
2、可以在大陆法院起诉,按照双方协议申请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效果相当于“协议离婚”。
3、子女抚养权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你女儿一直与你生活,继续与你生活有利于孩子成长,故你可以取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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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大陆这边的法律要到婚姻缔结地办理,你到香港后,再看一下香港的法律需要到什么地方,就是什么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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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协议离婚(应到香港办理),女儿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如男方同意到中山办理,可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在立案当天调解离婚)。如有疑问或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律师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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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议离婚再香港办理,如诉讼在中山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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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起诉法院解决,可在大陆法院办理的,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节省时间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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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