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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1日凌晨,驾驶人xxx驾驶桂Axxxx号大型卧铺客气由梧州往广州方向行驶,途径封开县G321线223M+750M处时,车辆与停放路边的另一车辆发生碰撞,致使我受到重伤。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XXX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我无责任。 我是该车辆的乘务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发生事故后共进行了三次手续,分别在梧州中医院、广西骨伤医院、广西骨伤医院;三次总费用82000元,其中10000元由我垫付。 目前还没有做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
2010-09-28 15: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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