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
杨一拿其弟弟“杨三”身份证与“陈二”本人请广州**会计师事务所虚假出资,虚假办公场所注册“广州***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万,法人:“杨三”(杨一的笔迹签名),杨三从一开始开现在只从未出现,应该叫虚假股东。
2010年03月01日
杨一与陈二签订关于广州***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资合作协议书》,签名为杨一、陈
二
2010年08月08日
因公司经营月月亏损,故每个月向财务公司报的都是每月亏损帐,两人协商解除合作,财产清算两人已协商达成一致,(口头协商没有书面签字),当时在场的还有陈二女友ZZ(担任***公司财务一职),并于当天签订《解除合作协议书》签名为杨一、陈二;解约合同上面已注明2010年8月20日解约合同便生效,之前的合作合同不再具任何法律效应,此解约合同一人一份。并已协商好将陈二49%的所有股份转让给杨三(杨二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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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较大,带上资料建议与律师当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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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0条,如股东滥用职权要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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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