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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人怀孕一个月左右时(公司单时并不知道本人已怀孕),公司主动找本人签定了一项协议,大致内容如下: 1. 如果在合同期内怀孕,怀孕期间每天必须工作8小时,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如果不能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将自动辞职,公司予以培偿一个月的工资,之后不得找公任何麻烦。 2. 生产后第1到第3个月不用上班,第4到第10个月第天在家工作4个小时。10个月后回公司上全职。 本人怀孕期间按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之后休了3个月产假,第4个月开始每天在家上4个小时班。到目前在家工作了1个多月了,公司突然提出要取消原来的协议。并另制定了个新的产假协议,其大致内容如下: 本人享有: 正常产假90天,晚育15天,独生子女证书35天。按以上天数计,产假结束将回公司上全职。鉴于我已工作128小时 (产后的每天在家工作4小时)- 16个工作日。将其16个工作日加入产假。(即在上述140天假期的基础上再加16个工作日) 全职期间,每天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公司与本有协议在先,我按协议做了。而在我休假后,却又要用新的协议取代,这合法吗?本人可以不同意新的协议要求仍按旧协议执行吗?

民事相关
2010-09-26 19: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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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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